緣會員因北美市場商品銷售暨通路拓展之需求,委託本公司負責國際物流暨北美倉儲配發服務(以下簡稱全程供應鏈)之規劃暨執行,雙方基於友好互惠之原則進行合作協商後達成共識,雙方同意依如下條款進行相關權利義務之履行。

第一條 本公司服務範圍

本公司提供之全程供應鏈服務系為亞洲至北美之跨國運輸、北美境內倉儲存放管理暨本土48州任意地配送之全程整合式物流服務,由多地多倉存放管理暨配送達成對會員提供服務履約價之承諾,並以一雲倉管理平臺(以下簡稱本公司平臺)提供會員享有商品管理、服務履約價試算、入庫預約、存貨管理、發貨管理暨服務費結帳之線上服務。

服務範圍含海運訂艙預約(以整櫃裝載為主)、國際運輸、北美進口、拆櫃入庫、存放管理暨揀貨出倉配送等,並以智慧運算依個別商品暨包裝方式為服務單位,提供會員「到倉自提」暨「一鍵代發」之跨境全程供應鏈服務履約價。

第二條 契約期間及簽約費用

本契約自會員註冊日起生效,為期一年,會員須于註冊日起7日內完成年費繳交,本公司確認收訖足額款項後完成會員帳戶設定暨許可權開通。

  1. 年費:美金伍仟元(小寫US$ 5,000.0)。
  2. 會員如為Payoneer推薦之優質客戶,經核實後得享有次年免年費之專屬優惠。
  3. 支付方式:透過PWP(Pay With Payoneer)通道以Payoneer打款至本公司指定帳戶,如會員尚未註冊Payoneer帳號,得改以電匯本公司指定銀行帳號之方式預存。

會員于契約有效期間使用本公司全程供應鏈服務時,得以本公司平臺享有商品管理、服務履約價試算、入庫預約、存貨管理、發貨管理暨服務費結帳之線上服務,按會員需求執行之提貨暨發貨作業,依商品支付本公司對應之全程供應鏈服務費。

第三條 全程供應鏈服務內容

本公司提供之全程供應鏈服務含訂艙預約、國際運輸(以整櫃海運為主)、進口清關、北美倉儲拆櫃入庫、存放管理暨揀貨出倉配送等各項作業。就會員預約入庫預約之商品,本公司將代墊在出倉前之所有費用(進口Bond Fee、進口報關費及進口關稅除外),並於商品入庫後第31日就未出倉的存貨數量依本公司平臺「到倉自提履約價」(以下簡稱到倉自提)進行該商品出倉前費用結算,結算及支付詳見第四條。

會員同意依如下方式使用本公司之全程供應鏈服務。

  1. 會員于本公司平臺下達入庫預約指令,本公司即進行全程供應鏈之規畫暨執行指派,本公司受理服務起點自會員將貨櫃送達本公司指定之出口集散地,由本公司合作或委託之供應鏈服務商(以下簡稱服務商)接手啟動服務。於全程供應鏈服務過程中,如本公司或其服務商主動或被動發現商品內容與會員預約資料不一致,本公司及其服務商保留拒絕提供服務之權利。
  2. 會員須自行承擔商品於出口地所發生之所有費用,如因出口程式協助由本公司服務商代付時,會員須于服務商請款單開立之7天內付訖。商品于亞洲出口或美國進口通關時,如遇海關抽檢、港口壅塞或因會員之故造成滯留、延遲等異常情事,發生之相關費用由會員承擔,依服務商請款單實支實付。
  3. 會員須自行擔任或提供指定合法協力廠商為進口方(Consignee),如委託本公司服務商協助進口清關作業,須提供清關委託書(Power of Attorney, POA)及進口Bond,且應詳實提供稅則認列資料,以使進口清關作業順利完成。如以會員指定協力廠商為進口方,會員須于指定前與協力廠商取得共識且完成指定授權之書面通知,就委託本公司進行供應鏈服務之商品,協力廠商同意遵守本契約書條款。
  4. 會員于本公司平臺進行入庫預約時,會員得自行選擇北美入庫預約區域(西/中/東區),並同意由本公司依商品屬性及倉配狀況進行區內最適倉庫之指派安排。每次入庫預約以每一40呎高櫃滿櫃為申請基礎(遇限重管制類商品除外),如預約量每一貨櫃未達9成滿或1900材(cube feet),會員須額外支付服務費如下。
    • 每一貨櫃預約量為1600~1799材時,會員須就未滿櫃者額外支付500美金。
    • 每一貨櫃預約量為1300~1599材時,會員須就未滿櫃者額外支付1,000美金。
    • 預約量或剩餘量未達1300材時,本公司有權拒絕受理暨安排。
    • 受美國內陸點公路暨鐵路限重管制,每一40呎貨櫃之裝載內容總重(不含空櫃重)限制為16,000~19,000公斤(依存放倉庫位置暨內陸運輸路線之道路限重為准),會員須嚴格遵循北美限重管制,委託商品如因超重發生之責任、費用暨罰款由會員承擔,本公司保留拒絕受理暨安排運輸之最終權利。
    • 會員如獲本公司特案支持開放1,300材以下申請入庫預約者不在此限,但會員須自行負責亞洲到本公司北美指定倉之運輸,再由本公司服務商接手啟動服務。
  5. 會員委託管理之商品,須以完善紙箱包裝,所有外箱須打板/上托封膜後以整櫃裝載(整櫃無打板者, 預約前取得本公司同意可除外)或自行安排散貨到倉;為協助會員保護商品,卸櫃時依會員于本公司平臺登錄之外箱數清點暨入庫存放,無逐箱開封查對內容數之舉;因應會員出倉指令及時點,本公司服務商開箱揀貨時如遇箱內商品短缺或異狀,本公司得依服務商回饋資料於平臺上進行會員資料修正更新。
  6. 所有商品須於本公司入庫作業完成後才能受理提貨或發貨請求,本公司不提供自進口清關後直接送交非本公司指定倉之服務。就會員存放于本公司北美倉庫之存貨,本公司須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並依會員出倉指令執行揀貨暨配送。會員有責確認外箱(Carton)及配送單位(Unit)之包裝完整性及保護性,如於委託期間發生包裝損毀導致會員有商業損失時,會員須提供具認證公信力檔以協助本公司向服務商提證暨求償。
  7. 會員下達「一鍵代發」指令時,本公司平臺依發貨位址智慧匹配最適存貨區,如遇會員存貨區與發貨地址非同區時,本公司按貨件加收跨區費,跨區費用詳見本公司平臺。
  8. 就已出倉退回或應會員需求召回之貨件,本公司依包裝完整性進行重新入庫之判定,如遇判定不建議再入庫之貨件,會員最遲須於30天內移出或請求本公司處置。

第四條 供應鏈服務費用及支付

會員在使用本公司全程供應鏈服務期間,每批次入庫倉品會員須按如下支付費用。

  1. 入庫日起算第1~30天:本公司按出倉商品數量及發貨需求計費,會員須于出倉前完成給付。
  2. 入庫日起算第31天:本公司按當批次未出倉之商品數量計算「到倉自提」費用,會員須于出帳當日完成給付。
  3. 入庫日起第31天至當批次商品全數出倉:本公司應按出倉商品數量及發貨需求計費,並自動扣除對應商品已列帳或已支付之「到倉自提」費用,會員須于出倉前完成給付。
  4. 委託本公司服務之商品,凡入本公司北美倉庫存放者,不論西中東區倉庫,入倉當月即須按月支付倉租,每月倉租收費依亞馬遜FBA倉淡季收費標準計價,按當批次當月第1日進行計算倉租,當月9日前已完成出倉者不列入計算;會員商品如自行運送至本公司指定北美倉或為特案允許自行拼箱(散貨)入倉者,無免租優惠;如商品因包材品質、尺寸或重量特性,存放時無法上架或堆疊,造成倉庫標準儲存空間虛耗,本公司得依情況調漲倉租收費。會員商品如存放逾6個月,倉租收費依亞馬遜FBA倉旺季收費標準計價。
  5. 會員須以Payoneer帳戶支付本公司供應鏈服務費用,並按本平臺步驟完成出倉前付款程式,方得行使提貨或發貨權利;如遇特殊情事,無法以Payoneer帳戶付款時,會員得特案向本公司申請他類付款方式,唯須遵守出倉前付款限制,如發生延遲付款,本公司得暫停會員發貨之權利至收訖款項後恢復。
  6. 本公司在以下三種情形下,有權進行供應鏈服務履約價之變更:
    1. 因應北美航線供需波動,為協助會員取得穩定暨有效的運輸服務,本公司得於每一季度進行調整;如因國際運輸航線供給緊縮或市場劇烈變化發生之漲價不在此限,本公司得因應市場現況調整及公告。
    2. 全程供應鏈之各服務商會於每年初進行整體費用調整,平均調幅為前一年度報價之5%,本公司得於當年度第一季進行調整,並於新報價上線前7天進行公告;該類調整牽涉到北美當地配送費用,因此本公司會一併更新前一年度「一鍵代發履約價」,如會員仍有前一年度已入庫之存貨,出倉時須以新報價進行費用結算。
    3. 如遇旺季或運量大增發生之Peak Surcharge加收費用或附加費用增加、調整,依Fedex及UPS官網公告為准,本公司得依公告內容執行並向會員加收費用。
  7. 會員商品之供應鏈服務費用依該商品預約入庫預約時之實際出航日(開航日)所屬的當期報價為採用基準。每單一商品之全程供應鏈費用依會員登錄于本公司平臺之資訊計算,如發生本公司服務商反應會員登錄資訊不符,如尺寸或重量差異,本公司得依服務商回饋資訊修改會員商品資訊,並追討資訊不符期間所發生之增生費用。
  8. 會員公司如註冊於臺灣,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所應加征之5%營業稅,由會員承擔。

第五條 其他加購或客制需求

在發貨暨提供服務上,會員如有特殊請求,如收件人簽名、貼標、換標、列印或加附發貨單、打托(Pallet)封膜等,服務收費另計並詳見本公司平臺;如遇有客制化需求或其他一般物流需求(非本公司平臺提供之全程供應鏈服務),如存貨重新拼車、FBA倉存貨轉出代收等,本公司依需求內容另行報價收費。

第六條 帳號保管暨安全性

會員對本服務所提供之註冊帳號及密碼,具負有妥善保管之義務,不得以任何方式讓與或轉借他人使用。會員發現第三人冒用或盜用會員持有之本服務帳號及密碼時,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停止服務並採取防範措施。本公司于接受會員通知前,對於因第三人使用本服務已發生之損失,由會員承擔且同意本公司受免責保護。

第七條 商品存放

會員存放在倉內的所有商品必須符合美利堅合眾國(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的法律和相關法規。會員不得存放有爆炸物、腐蝕性、可燃、易燃或其他本質上危險物質、非法毒品、假冒物品(包括貨幣、衣物、音訊或視頻記錄、磁帶、CD或DVD,以及任何違反聯邦版權法或商標法的項目)。會員對存放的任何和所有非法物品須負全部責任。會員不得承諾、允許或採取任何會致使商品或商品存放處遭受火災或任何其他傷亡的損失及損壞之行為。

第八條 發貨暨提貨服務

會員須透過本公司平臺下達發貨(一鍵代發)或提貨(到倉取貨)指令,本公司受理暨執行時間僅能于各區倉庫當地政府允許之正常工作時間內,如因會員之由向本公司請求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服務配合,會員須事先通知並支付因此發生之人工費或加班費。

會員下達發貨或提貨指令後,如非因本公司之故而發生之取消、變更或延遲,本公司保留收取相關費用之權利;如非因本公司之故發生之貨件召回或退回,或位址更改或資料錯誤造成商品無法依約送達,會員須支付發貨暨召回費用,且本公司不對召回之商品狀況負責。

會員使用發貨(一鍵代發)服務時,自商品出倉後會員可依本公司服務商提供之貨件追蹤號碼瞭解配送進度,本公司責任在服務商回饋已送達之情況下結案,如送達後發生遺失,非屬本公司暨服務商維護範圍,會員須自行與客戶協商。

會員使用提貨(到倉自提)服務時,出倉後當地配送如為Fedex/UPS Ground等箱貨運送時,雙方同意依本公司系統訂單履行記錄更新至「已完成」列表為准,後續Fedex/UPS追蹤號生效與否及貨件配送狀況等本公司無承擔之責,會員須自行跟進暨向配送承攬方申訴協商,本公司受免責保護。如當地配送為LTL卡車等託盤(pallet)運送,由會員須提供BOL(Bill of Landing),本公司僅須于會員指派業者到倉提貨後回饋簽名之BOL,卡車追蹤號暨後續配送狀況概由會員自行跟進暨負責。

第九條 不被接受之貨物

下列狀況視為不被接受之貨物,本公司及本公司服務商得拒絕提供任何一部份服務。當會員以不被接受之貨物請求服務時,所產生之所有索賠、損害賠償、罰款及費用將由會員完全承擔。

  1. 被 IATA(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CAO(國際民航組織)、ADR(歐洲公路危險物品貨運規則)、任何相關政府部門或其他有關組織歸類為危險物質、危險品或違禁品時。
  2. 依相關海關法規要求須申報,卻未如實申報或虛報者。
  3. 貨件含有膺、偽造品、動物、金塊、貨幣、稅務標籤、無記名可轉讓票據、貴金屬與寶石、武器或模仿品、武器零件與軍火、屍體、色情書刊及非法麻醉藥/毒品等。
  4. 該貨件包含之任何其他專案,經本公司及本公司合作或委託之國際供應鏈服務商判定無法安全或合法地運送時。
  5. 貨物包裝不完整或不適當者。

第十條 合法聲明

本公司及本公司服務商對非法活動采“零容忍”政策,不論物件、場所或服務均嚴禁所有非法活動。會員在此聲明要存放、委託管理及運送的貨物是合法的,並同意保護、賠償以及確保本公司及本公司服務商免于承擔因會員在委託期間從事任何非法活動或因會員存放非法貨物而引起的任何指控、索賠、訴訟和所有責任、損失、損害、罰金,罰款、成本或費用(包括律師費和罰款)的損害。會員因非法行為或因未能遵守或履行其承擔義務所致使之任何責任及損害,概由會員承擔及支付。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本公司及本公司服務商不對無法控制之狀況所引起之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包含但不限於:電子或照相影像、資料或錄影之電性或磁性損害或消失等;任何和貨物性質有關的瑕疵或特性,即使本公司及本公司合作或委託之國際供應鏈服務商已知悉之;非由本公司服務商所聘雇或簽約之人員,如托運人、收件人、第三者、海關或其他政府官員等之任何行為或疏忽;不可抗力事件,如:地震、龍捲風、暴風、水災、火災、大霧、戰爭、墜機或禁運、暴動或民眾騷動、產業勞工罷工運動、政府行為等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無法克服等超越其實質管控能力的事件。

在非無法控制之狀況下所發生之商品損失或損壞,本公司責任範圍只限定于會員直接損失及損害,不包括所有其他類型之損失或損害(如失去的利潤、收入、利益及未來生意等),該等損失及損害每一季度核算,總發貨單0.5%以上之作業錯誤執行賠償作業,並依會員商品之所屬狀態進行責任認定,商品發生損失或損壞時如仍存留在本公司倉庫內,本公司的責任金額依據會員提供之北美進口報關檔,以每磅最高1.0美金且每外箱最高30美金為限。會員于本公司平臺下達「一鍵代發」指令後,貨件如屬於Fedex/UPS Ground可運送者,在貨件出倉且追蹤號(Tracking No.)已釋出時,如發生追蹤號未啟動(Active)狀況且貨件遺失之異常,本公司免除該發貨單出倉後之配送費用。會員于本公司平臺下達「一鍵代發」指令,商品出倉後在當地運送過程中如發生損失或損壞時,會員最遲須于送達後7日內提出,並提供具公信力之證明文件暨損壞說明佐證,若須本公司協助代為向運送服務業者提出申訴,會員同意依該服務商自主判定賠付結果進行賠償或結案。如會員認為本款之有限責任不符其所需者,請自行對貨物安排保險加購以維護權益。

第十二條 權利轉讓

本契約書上全部或任一部分權利,於有效期內僅限會員使用,不得轉讓予任意第三人。

第十三條 延遲付款

會員如發生延遲付款或未付款時,本公司得暫停會員所有權利至款項確認收訖完畢,因應會員拖欠款項所造成之行政耗費,本公司保留就應收款項按月加計10%之權利。

第十四條 資產放棄

在本契約書有效期屆滿或契約終止時經本公司通知滿30天仍置放於本公司合作或委託之海外倉內的任何商品,應視為已被會員放棄,可由本公司保留作為其財產或自行決定處置方式。

第十五條 期滿、終止及違約

本契約期滿前30天,雙方得商議研討,是否另行簽定新約,如契約到期後未另簽定新約,並且服務繼續進行,任何一方也未書面提出終止服務,則視為本契約延續,契約條款仍適用,會員須按時繳付相關費用。于契約期間或期滿時,如會員欲自本公司倉庫提領或移轉批量或全數商品,本公司有權要求會員須于商品出倉前完成所有費用之繳付。

會員延遲付款或未付款之情況連續發生超過2次者,經本公司通知30天內仍未繳清積欠款項者,視同會員違約,本公司得通報會員啟動契約終止程式,會員須于收到本公司通報後30天內付清所有費用暨移出商品,如本公司通報後滿30天會員仍未付清款項時,視同會員放棄仍存放於本公司倉庫之商品,本公司得按本契約書第十四條執行商品處置。

第十六條 可分割性

本契約任何條款之無效性或不具強制性,不影響本條款之任何其他部分。

第十七條 變更與通知

本公司有權修改或變更本契約書之服務內容,如有任何變更本公司須於平臺公告或以email通知,如會員不同意該等變更,必須立即停止使用服務;會員于任何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服務者,視為會員已閱讀、瞭解並同意該等變更。

第十八條 其它

本契約未盡事宜,雙方應持友好合作態度共同商議,若有需要得另以書面訂定。

第十九條 准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契約書的協商、簽署、履行及解釋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但排除衝突法的適用。因本契約書引起的爭議、糾紛由雙方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台北國際仲裁院申請仲裁解決。會員公司如註冊於臺灣,雙方將以臺灣法令為准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任何對於使用本平臺之爭議,雙方應善意進行協商以取得最適之解決,就爭議未能於 30 天內取得共識者,任何一方得提交調解或仲裁,再進一步訴訟請求,此外對於本服務條款之訴訟請求,必須在造成該請求原因發生之ㄧ年內提出。